1996年5月5日下午,达川地区宣汉县公安局街道胡家镇派出所的报告:在该镇15村小跳河一带,在河边放牛的儿童黄某某先后在河岸边的石滩上发现一只白色蛇皮袋和一只旧麻袋,里面装着人体残肢。
摄影作品 放牛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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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位于宣汉县后河下游南岸的胡家镇15村5社和河边上,此处是悬崖峭壁,树木茂盛、杂草丛生,人烟稀少,在距离河滩高5米处有一条与河流平行的羊肠小道,羊肠小道和胡家镇之间有一条长9公里的机耕道相连。
经过检查,白色蛇皮口袋内装有三块石头和尸体下肢和腰部以下的躯干下段;旧麻袋内装着两块石头和尸体的躯干上段、两条胳膊以及一颗头颅,经过拼接构成一具完整的男性尸体。
尸体上身赤裸,下身穿一条秋裤和一条裤衩,赤着脚,全身高度腐败,头部已成巨人观状,难以辨认样貌,双手手套形成并脱落,躯干从第二腰椎处被截断,肩关节和膝关节周围有多处砍痕,所有砍切痕迹均没有生活反应,应系死后分尸造成。死者的胃内有还没有消化完的大米饭、蒜苔和青笋片等食物。
尸块被发现的时候从外到里依次包裹着白色塑料薄膜、床单、花布和衣服,尸块和包裹物中均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法医尸检表明死者年龄约在40岁左右,身高1.65米,死亡时间在7天左右,全身没有致命伤,胃内容物中检出邱氏鼠药——即“毒鼠强”成分。
这显然是一起将人毒杀后碎尸的恶性案件。
此案是胡家镇乃至宣汉县自从解放以来发生的第一起杀人碎尸案,瞬间就引起全县轰动,群众议论纷纷。为尽快破案,达川地区公安处刑警支队和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抽调了二十四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由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熊健担任组长专办此案,达川地区公安处赵光荣处长和分管刑侦的黄建华副处长下令将此案列为达川地区在1996年严打专项斗争中的十大挂牌督办案件之一,批示专案组全力破案,公安处的破案资源将尽可能向他们倾斜。
今日的胡家镇
经过对现场附近的村社的走访,专案组得知在5月3日下午就有人发现了蛇皮袋,但当时谁都没当回事。此外经组织当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尸,都表示不认识这个人,且当地在近段时间里并没有40多岁、身高1.65米左右的中年男子失踪。
5月6日晚,专案组在胡家派出所召开了第一次案情分析会,经分析大家一致认为:
1、犯罪分子对抛尸现场的环境非常熟悉,极大可能是居住在当地或者老家在当地但现在在外地工作的人;
2、死者应该不是当地人,可能是外地流入做生意、走亲访友的人员在当地被害并碎尸抛尸的,也可能是被杀并碎尸后从外地运来当地抛尸的。
3、死者身上没有反抗伤,应系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毒死的,而凶手又对死者的尸体进行碎尸,说明凶手和死者应系熟人。
4、犯罪分子在碎尸后用多种物品对尸块进行十分仔细的包裹,说明犯罪分子拥有良好的作案环境和充足的作案时间。
5、尸块分装为两袋、又是抛尸在同一区域内的两个不同的地点,不能排除两人共同作案的可能性。
6、抛尸的时间应在5月2日晚上,因为根据走访,5月2日现场跳河的水位涨到最高,5月3日上午开始退潮,下午就发现了蛇皮袋。
根据以上分析,专案组的下一步主要工作就是尽快查清尸源,寻找第一杀人现场,并采取了如下三条措施:
1、在抛尸现场周围方圆5公里范围内的各乡各村各社广泛发动群众,适当公布案情并进行逐人逐户的排查,做到时间、空间双定位。
2、对通往现场的大小道路沿线的居民进行逐人逐户的走访调查,从中发现可疑线索。
3、以胡家镇为中心,召集临近的双核、毛坝、土主和普光等乡镇的派出所和机关单位、街道负责人会议,要求他们层层发动群众,广泛收集线索,逼供利用当地的电视、广播循环播报协查通报并张贴书面通报,查找尸源,搜集线索。
在入村入社的排查走访中,专案组在三天之内走访人家一百六十多户,排查重点对象三十余人审查嫌疑人五名,形成材料一百多份,但经核实全部排除嫌疑。此处举两例有代表性的嫌疑:
群众反映,胡家镇15村5社的李天锐家在5月2日突然来了妹夫杨远仲和一个陌生男青年(李天锐的妹妹嫁到仪陇县),可是在走访的时候李天锐却对此事矢口否认。随即专案组在仪陇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找到了杨远仲核实情况,杨远仲表示自己是为了找当地的罗伯章购买火药枪而来,经过核实行踪杨远仲不具备作案时间,所以排除嫌疑。
群众反映,家住距离现场最近的陈中田家有血迹,侦查员前往核实,果然在陈中田家的墙上和床上发现大量滴落状血迹。陈中田表示因为自己的老婆长期卧病在床,久治不愈,所以他前几天请来巫婆跳大神,然后依照巫婆的吩咐在房间内杀死一只公鸡,当时公鸡的喉管被割破后竟然挣脱了他的控制在屋里乱扑腾,血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留下的。经过化验,陈中田家里的血迹果然是禽类血,因此排除嫌疑。
不过,负责现场道路沿线居民走访的刘建军同志在居住在机耕道旁的冯定军夫妇时得知一条线索:5月2日22时左右,有一辆带着横排警灯的越野车由胡家镇开往现场方向,次日凌晨2时左右才返回。
这辆可疑的警车引起了专案组的高度重视,立即投入力量进行排查。
5月9日,胡家镇供销社女工刘某在看到认尸通报后找到专案组,反映了一条线索:5月2日22时左右,双河搬运社的驾驶员陈中义曾经来她家里借了一条麻袋和一只背篓,说是要背东西回家,并且还特别询问跳河当时的水大不大?
经过核实,专案组得知现年42岁的陈中义家住胡家镇15寸1社,现任双河搬运社驾驶员(临时工),1996年1月离婚后单身至今。5月2日下午借用了本单位的一辆带有横排警灯的通工牌越野车外出,次日上午归还。
通工牌警用越野车(左)
专案组随即在5月9日将陈中义拘留审查,一番“大记忆恢复术”之下陈中义说了实话:“5月2日下午,我接到韦德珍的长途电话,要我在当天晚上8点左右在双河三岔路口接货。于是我就在本单位借来带有警灯的通工越野车做准备。当成都开往宣汉的长途客车到双河三岔路口时,我看到韦德珍和她弟弟韦德亮从车上下来,然后从车顶上卸下了两个木箱子。韦德珍示意我说货在里面,要我拉去处理。韦德珍在双河住下,由我和韦德亮将木箱装上通工车开到胡家停下。我去供销社刘某家借了麻袋、背篓和一个蛇皮袋,又在街上买了铁丝和钢丝钳,然后我将车开到跳河边,和韦德亮一起将木箱砸烂,把碎片抛入河中让河水冲走,木箱里的‘东西’分别塞进了蛇皮袋和麻袋,然后装入石块后,用铁丝将袋口扭紧后分两处投入到涨水的河中,然后开车从原路返回。”
“陈中义,你知道韦德珍让你处理的‘货’是什么吗?”
“知道,是尸体。”
“谁的尸体?”
“韦德珍在温江的‘相好的’,叫杨树清。”
……
根据陈中义的口供,专案组立即兵分两路,一路赶赴宣汉县柳池乡7村抓捕韦德亮,另一路连夜驱车700余公里,在5月10日赶到温江县烽火机械厂抓捕韦德珍。两路人马都十分顺利的完成了任务,韦德亮和韦德珍先后束手就擒。经过突审,两人对自己的杀人抛尸事实供认不讳。
时年36岁的韦德珍原籍柳池乡7村,1980年从重钢调往烽火机械厂当工人,1990年和陈中义勾搭成奸,关系密切,1993年和前夫黄某离婚后就和陈中义同居。直到1994年韦德珍随烽火机械厂搬迁到温江县后两人被迫两地分居。然而不甘寂寞的韦德珍在到了温江县后不久就又和烽火机械厂工人杨树清(1994年时38岁)勾搭成奸并公然同居,成了没有领证的事实夫妻(两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后两人因为感情破裂,于1995年10月由韦德珍向温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经法院判决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责令杨树清搬离同居的房屋。杨树清为此怀恨在心,隔三差五找上门纠缠韦德珍,并多次将韦德珍打得鼻青脸肿。为了和陈中义结婚,韦德珍决心除掉杨树清。
4月28日上午,韦德珍在温江县集市的地摊上买了两包“毒鼠强”,当天中午杨树清又上门纠缠韦德珍,韦德珍假意奉承,并趁杨树清不备,将“毒鼠强”放入杨树清吃的饭食中,杨树清吃下后半个小时就毒发,于13时20分身亡。
为了掩人耳目,韦德珍在当天下午以杨树清的名义写了请假条交到厂里,说两人要回宣汉探亲。然后自己在4月29日从成都乘坐长途汽车回宣汉老家,图中在达川偶遇老情人陈中义,便告诉他自己已经把杨树清杀掉了,要求陈中义开车到温江帮助她处理尸体,陈中义当即拒绝。
90年代 长途汽车
无奈之下,韦德珍在到了宣汉老家后叫上了自己的弟弟韦德亮。于4月30日返回温江,并在当天下午在街上购买了塑料薄膜和木箱子,然后在4月30日夜和5月1日凌晨这段时间在韦德珍的职工宿舍里将杨树清的尸体肢解,包裹并装箱。
5月1日一早,韦德珍、韦德亮姐弟俩打车携带木箱到了成都长途汽车站,乘坐下午由成都开往宣汉的长途客车,于5月2日下午车行至达川休息时,韦德珍用公用电话联系陈中义,要求他开车在当晚20时到双河三叉路口等她。接下来的事情就和陈中义的供述完全一致了——
经杨树清的亲属认尸,虽然面目已经难以辨认,但从尸体所穿的裤子以及包裹尸体用的衣服看,还是可以确定尸体就是已经失踪多时的杨树清。
至此,本案历经不到五天的侦办就真相大白,韦德珍最终因故意杀人罪和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死刑;韦德亮因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中义因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