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已经详细介绍了NBA选秀制度的发展历程,今天我们来说说,NBA选秀制度附加条款的演化历程以及薪金限制条款的演化历程。
NBA选秀制度附加条款的演化历程NBA为了吸引本土新秀和国际篮球人才,保持对国内其它篮球联盟的绝对优势,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对选秀制度的附加条款做出调整和改变。
1957 罗德-亨德利(Rod Hundley)
“地缘选秀”条款(1947-1965年)。目的在于刺激当地球市和带动篮球相关收入的增长。“地缘选秀”条款与倒排位制于1947年一同出台,是指未进入季后赛的球队在遵守倒序排位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选择球队所在地的大学球员。
1955年增加了“使用次数为一次”和“使用即视为放弃第一轮选秀权”的两条限制。“地缘选秀”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选秀的不公,于1965年废除。
1979 埃尔文-约翰逊
“年龄限制”条款(1947年至今)。NBA成立时,禁止各球队与未完成大学学业的球员签约,直至年满20岁才能加入。1967年ABA篮球组织成立,旗下拥有11支球队。一些球员由于受到年龄限制未能进入NBA,但他们转头宣布加入ABA,这给NBA带来了不小麻烦,成为了NBA强有力的竞争者。
ABA为了占得先机,允许各球队签约未完成大学的球员,甚至是没有读过大学的球员,由此导致NBA会失去很多有天赋球员109的加盟。为了吸引足够多的优秀球员,NBA联盟特制定“大三先选”条款。
1996 阿伦-艾弗森
1971年NBA又出台“贫困”条款,允许各支球队每年签约一名因家庭贫困放弃学业或没有读过大学的球员。2006年,NBA再次对选秀年龄限制进行修改,提高了参选的年龄下限。
本土球员须年满19岁方可参加选秀,海外球员须年满22岁。若球员不满19岁,则要到大学就读或到海外联赛历练,待符合年龄要求后才能进入NBA舞台。
如2014-2015赛季,CBA广东东莞银行签约高中毕业球员伊曼纽尔·穆迪埃。在CBA效力一个赛季后,穆迪埃参加2015年NBA选秀,首轮第7顺位被丹佛掘金队选中。
1997 蒂姆-邓肯
“选秀轮次”(1947年至今)。在早期的选秀当中,球队可以将参选的所有球员选完,并没有轮次限制,其目的在于网罗尽可能多的优秀球员,但此办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参选人数很多,球队并不能充分掌握排名靠后球员的具体情况,由此导致后几轮选秀的意义并不大。
1960年的选秀大会多达21轮,1974年降至10轮,1985年缩小到7轮。从1989年开始,选秀轮次才改到沿用至今的两轮。这样可以有效缩小NBA球探的考察范围,提高挑选到目标球员的成功率,同时还会与目标球员商讨试训等事宜。由此可见,这时的选秀更有针对性。
2011 凯里·欧文
薪金限制条款的演化历程NBA为了避免单个球队云集过多超级巨星,导致长期称霸联盟现象的发生。同时利于促进球员流动,平衡球队实力,于1984-1985赛季推出工资帽政策。
工资帽政策是NBA关于转会制度最著名的薪金限制条款。为了使球员充分流动和保持球队间充分竞争,“工资帽”并不是无法超过的硬帽子,而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可以突破的软帽子,达到在约束条件下实现转会的目的。
薪金限额制度从属于转会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薪金限额对转会手段、转会形式等进行约束。
2017 马克尔·富尔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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